问: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重金属超标的污染土壤,开挖后未经修复直接采用矿坑填埋的方式进行异地管控处置。经鉴别该污染土壤不属于危险废物,请问上述污染土壤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还是建筑垃圾? 答:您好。根据2019年4月30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的回复,判断异位修复的污染土壤外运是否属于
一、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法律规定的哪一类处罚对象?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均明确,行政处罚对象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三类。 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如何确定? 《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是确定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地就应由何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问:HW48的含油铝渣是否能从江苏省跨入广东佛山处理。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据此,请向江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有关事宜。我厅按照《广东省生态环
问:企业前期办理了临时用地,然后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现临时用地已到期,国土部门要求限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企业未持有用地手续。这种情况,能否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呢?不能办理的法律依据是哪条? 答:您好!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
如何正确适用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性制度,有利于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公正。法制审核是事前审核,不能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再补办法制审核手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
一、责令改正(限期改正)决定应当何时作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如何理解“实施行政处罚时”? 过去,大家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存在不同争议,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应当和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
问:我司有3台III类X-RAY设备已办理豁免批复(已使用5年),现在面临搬厂,经营地址变更(变更地址在同一个镇,不同村),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豁免手续,急盼回复,谢谢! 答;您好。按照有关规定,一经用户端使用豁免管理的射线装置,在射线装置使用商事主体、使用条件、操作方式、防护管理措施
问:您好,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描述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明确厂界外500 米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等保护目标的名称及与建设项目厂界位置关系。 若厂界500米范围内有一个村落,报告表已将整个村落范围识别为保护目标,但村落范围内还有小学、幼儿园之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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