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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慧研习社】环评编制过程中,关于土壤和地下水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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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报告表未明确污染物类型被扣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类型指什么?有无依据?


环办环评〔2020〕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规定:

“5.地下水、土壤。分析地下水、土壤污染源、污染物类型和污染途径,按照分区防控要求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并根据分析结果 提出跟踪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

《指南》中“污染物类型”仅出现一次,未明确告知“污染物类型”确指什么?

其实,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已明确:污染物类型包括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其他类型。

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已明确:

污染物分类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类、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和二噁英类、石油烃类。


二、报告表因为未监测土壤和地下水被扣分?根据《编制指南》,什么情况下须监测土壤和地下水?

环办环评〔2020〕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规定:

地下水、土壤环境。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

上述规定提及“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因此绝大多数环评表都未监测土壤和地下水,有些同行答辩时还貌似理正辞严地声称“《指南》上说了,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可是,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上述规定是提及了“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但也明确了“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也就是说,如若项目会污染土壤、地下水,还是应该根据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留个背景值。

近期就有环评被通报“本项目设置地下储罐,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途径,报告未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现状监测以留作背景值。”

地下储罐很明显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途径,环评表却未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现状,实属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