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如何理解“实施行政处罚时”?
过去,大家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存在不同争议,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应当和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
2021年1月22日,新的《行政处罚法》修订公布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对此问题专门作出了解释,即“实施行政处罚时”,包括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等全过程。
对此,笔者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在整个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只要发现违法行为,从立案至作出处罚决定的任何一个环节,应当随时要求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的形式有哪些?
在基层执法中,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有“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语句,生态环境部门才能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笔者还发现在有的处罚案卷中,责令要求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无针对性,对当事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而缺少改什么、怎么改的内容。由于过于简单化,往往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效果不佳,甚至流于形式,起不到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应有作用。
根据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法发〔2020〕44号)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一般为: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责令公开、责令备案、责令召回、责令暂停生产、责令暂停使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形式。
对此,笔者认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具体内容,要根据每个案件的违法情形,以及有关法律中相关条款的规定,选择合理的内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某具体违法行为的,应明确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合理期限,详细写明改正或限期改正的具体内容,而不能笼统写为“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及违法排放污染物,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并告知当事人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