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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慧研习社

【清慧研习社】新《处罚办法》探讨:责令改正决定

发布时间: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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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改正(限期改正)决定应当何时作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如何理解“实施行政处罚时”?

过去,大家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存在不同争议,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应当和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

2021年1月22日,新的《行政处罚法》修订公布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对此问题专门作出了解释,即“实施行政处罚时”,包括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等全过程。

对此,笔者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在整个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只要发现违法行为,从立案至作出处罚决定的任何一个环节,应当随时要求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的形式有哪些?

在基层执法中,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有“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语句,生态环境部门才能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笔者还发现在有的处罚案卷中,责令要求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无针对性,对当事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而缺少改什么、怎么改的内容。由于过于简单化,往往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效果不佳,甚至流于形式,起不到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应有作用。

根据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法发〔2020〕44号)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一般为: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责令公开、责令备案、责令召回、责令暂停生产、责令暂停使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形式。

对此,笔者认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具体内容,要根据每个案件的违法情形,以及有关法律中相关条款的规定,选择合理的内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某具体违法行为的,应明确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合理期限,详细写明改正或限期改正的具体内容,而不能笼统写为“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及违法排放污染物,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并告知当事人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三、责令改正(限期改正)可否在处罚决书中一并下达?
责令改正或限期违法行为决定书是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命令违法当事人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书面文书。
按照规定,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从原则上讲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违法行为。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有的违法行为需要予以处罚,有的违法行为不需要予以处罚,对前者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可以单独下达,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下达。
如何理解“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下达”?
笔者认为,一是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制作单独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将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适用,同时作出,分别使用,并同时送达。
二是一并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合并在处罚决定书中下达。为了避免以处罚的种类或形式出现,如果在处罚决定书中合并告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则不得将责令改正的内容列入处罚内容,写成“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XX行为;2.处罚款XX元”。而应当表述为:依据XXX规定,参照《XX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XXX元。
同时,可在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后面单设一段对当事人交代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期限及内容。例如,对于“未批先建”项目,在处罚决定书中可单设一段表述为“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XXX项目停止建设。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后,方可依法恢复建设”。
对此问题,笔者在生态环境部官网也查阅到生态环境部及原环境保护部作出的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都合并在处罚决定书中下达,一并进行告知。
为规范执法行为,倡导人性化执法,提高执法效率,笔者建议,生态环境部在修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格样式时,按照《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按其顺序予以载明,并注重行政处罚说理,把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纳入每年执法大练兵考核内容,使说理式的执法文书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全面推行,让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同时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