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声导则HJ 2.4-2009中:
9.2.1 评价方法和评价量
进行边界噪声评价时,新建建设项目以工程噪声贡献值作为评价量;改扩建建设项目以工程噪声贡献值与受到现有工程影响的边界噪声值叠加后的预测值作为评价量。
新声导则HJ2.4-2021中:
3.10 噪声贡献值 由建设项目自身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声级。
8.5.2 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厂界(场界、边界)噪声贡献值,评价其超标和达标情况。
很多同行据此理解为新声导则实施后,改扩建工业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不用考虑现有工程声源的厂界噪声贡献值。
其实不然。请看以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订)》明确: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工业企业厂界噪声不能超过噪声排放标准。
改扩建工业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对标的是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该标准术语和定义中明确:3.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结合新声导则8.5.2规定可知,新声导则要求评价的是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贡献值,对标的是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得到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因此,新导则实施后,改扩建工程厂界噪声贡献值仍然要叠加现有工程声源的厂界噪声贡献值。
为了确认这个理解,特为此咨询了环境部评估中心的新声导则编制主持人,得到了她的肯定答复,即新导则实施后,改扩建工程厂界噪声贡献值仍然要叠加现有工程声源的厂界噪声贡献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