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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慧研习社】环评导则不是强制性标准?不用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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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规定:

第二条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有人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为,新的环评导则标准号都是HJ,不是以前的HJ/T,环评导则作为行业性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不过,环办执法函[2019]293号《关于<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 606-2011)属于推荐性标准,适用 于对工业污染源的现场检查活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属于工业污染源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均可参照执行该标准。

那可以得出,环评导则并不能因为标准号中没有“/T”,就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因此依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环保不在明确列出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等之列,环评导则作为行业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的规定“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那么,在环评中,既然不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环评导则就不用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规定: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规定:

第十九条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环评导则是环境部发布的标准号以HJ开头的行业标准,依据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中的规定,那么,在环评中,环评导则还是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