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分析可以实施替代相比,要论证无法实施替代难多了。前者只要找到实际案例,并论证充分性即可,毕竟必要性已有法律规定。后者要找不出反例,并要论证必要性,论证不按照规定提倡的来实施的必要性,这就难多了。
因为全国范围那么大,怎么断定完全没有反例呢?又怎么有根有据地论断呢?为此,不少同行对不可替代性说明敬而远之,甚至宁愿让企业改工艺也不要去写不可替代性说明。写起来费劲,评审和审批都麻烦,还容易得罪审批,何必呢?
不可替代性说明的总体思路和结构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一个回复介绍的思路比较清晰。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时间:2021-06-18。
问题:《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要求“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请问如何认定“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需要走什么程序认定?
答复内容:您好,由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权威专家论证会,深入研究论证,出具专家意见。建议参考目前东莞相关做法。东莞的做法是:组织行业内知名专家对使用工艺进行论证,论证其确实需要使用无水乙醇(酒精含量超过99%)且现阶段无其他成熟的工艺可替代,同时在收集和末端,采用现有最佳工艺进行治理。专家论证之后将有关专家意见会同环评材料上报。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根据以上回复可知,程序是召开权威专家论证会,并出具专家意见。无法替代证明要包括二层意思:第一,确实需要且现阶段无其他成熟的工艺可替代;第二,在收集和末端,采用现有最佳工艺进行治理。
此外,中国工业清洗协会《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常见问题解答》曾介绍,在《清洗剂VOCs限值》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起草组提出了豁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概念,对在国际上(欧盟和美国)获得豁免的物质在我国也进行豁免。
但是,征求意见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研究机构提出:我国环保部门正在进行相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豁免物质的研究工作,应从环境保护的全局出发,统一制定豁免物质清单。
由此可知,我国也在制定豁免物质清单,但现阶段还没发布。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VOCs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因此可以加上的一点就是,某高VOCs原料光化学活性较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其列入VOCs管控豁免清单。
综上,高VOCs原料不可替代证明宜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确实需要且现阶段无其他成熟的工艺可替代;第二,某高VOCs原料光化学活性较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其列入VOCs管控豁免清单;第三,在收集和末端,采用现有最佳工艺进行治理。也可以从这三方面去作出结论。
其中,第一点根据企业和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从理论依据、工艺设计、同类案例等方面综合分析论证;第三点从采取措施后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最高来解释说明。第二点需要一些资料,我们找好了一些资料,放在第四部分了,方便大家参考使用。
1. 环大气〔2017〕121号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重点污染物。加强活性强的 VOCs 排放控制,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各地应紧密围绕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基于 O3和 PM2.5来源解析,确定 VOCs 控制重点。对于控制O3而言,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为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对于控制PM2.5而言,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为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 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同时,要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 VOCs 的排放控制。
(四)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各地应围绕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根据 O3、PM2.5来源解析,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VOCs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本地区VOCs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 我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详见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
2. 环大气〔2019〕53号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4. 美国VOCs管控豁免清单 EPA40 CFR 51.10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