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编制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加强制度衔接联动、深化环评改革、守牢生态环保底线、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五个部分,共提出十八方面具体要求。
二、《意见》提出制度衔接,
具体是如何考虑的?
在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方面,探索推进项目环评、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对生产工艺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等十二类建设项目探索实施“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即可。
一是试点推广一批报告表项目“打捆”审批,总结改革经验,对试点园区内家具制造等九类报告表项目实施环评“打捆”审批,并明确各企业的环保责任。此外,对试点园区内生产设施、环保设施不变,仅原辅料、产品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类项目优化环评管理,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论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环评。
二是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项目免予办理备案手续,主要针对试点园区内城市道路、管网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及排涝泵站等五类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
三是简化一批报告书(表)项目环评内容,一方面衔接规划环评,对纳入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港口、航运、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另一方面衔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适当简化项目环评相关分析内容。
四是试点优化完善一批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一方面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有关重点项目可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调配指标来源,“先立后改”煤电项目指标可来源于非电行业;另一方面优化试点园区内部分中小微企业项目总量指标管理,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可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
一是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严格依法审批,严守生态环境底线,对涉“两高一低”项目、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公园”类项目、生态敏感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分别明确环评审批重点。
二是加强生态影响类重点行业项目环评管理,分类明确交通运输、水利水电、资源开发等类型项目环评审批及监管重点,加强生物多样性评价和保护。
三是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环评与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夯实属地监管责任,提升制度合力,确保环评要求落实。
在提升基层能力方面,一是提升技术能力,梳理优化环评审批权限设定,加强技术评估机构能力建设,鼓励统筹技术评估力量为基层提供服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比武。二是提升信息化能力,加快实现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全覆盖,推进智能复核在基层的应用,持续做好数据共享,加强数据挖掘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