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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慧研习社】《2021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常见问题解答(下)

发布时间: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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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内容


(一)钢化玻璃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42特种玻璃制造”中钢化玻璃制造项目,根据名录“57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中“特种玻璃制造”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日用玻璃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5玻璃制品制造”中日用玻璃制造项目,根据名录“57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相关规定,采用电熔炉生产的不纳入环评管理,仅切割、打磨、成型的不纳入环评管理。


(三)覆膜滤布生产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8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61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中覆膜滤布生产项目,以玻璃纤维纱等为主要原料,主要工艺为玻璃纤维-纺纱-整经-膨体-织布-定性-覆膜-制袋-成品,根据名录“58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陶瓷制品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9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73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5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园艺陶瓷制造”“3079其他陶瓷制品制造”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五)沥青搅拌站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0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沥青搅拌站项目,根据名录“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六)改性沥青加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0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改性沥青加工项目,根据名录“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七)废催化剂提炼贵金属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4

从废催化剂回收提炼贵金属的项目,按照名录“64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贵金属冶炼322;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八)金属冷拔丝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6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340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中,在常温下改变金属直径,且不涉及加热过程的金属冷拔丝项目,根据名录“66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相关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九)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7、91

名录“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类别中,涉及喷砂、抛丸、水洗去油、磷化、酸洗等表面处理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喷粉、喷塑项目,如属于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且年用10吨以下的,不纳入环评管理。喷粉、喷塑工艺后的加热烘干,应根据“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十)锂离子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77

锂电池生产过程中,使用N-甲基吡咯烷酮(NMP)作为有机溶剂与正极材料(或负极材料)形成糊状物质,涂覆在金属箔片上,经烘干使正极材料(或负极材料)在金属箔片表面均匀分布,挥发的大部分NMP气体可通过回收系统循环利用,仅少量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外排,形成产品后正负极材料位于电池内部,不与外界直接接触,与挥发性涂料中产污特点区别较大,锂电池NMP使用过程不应视为有机涂料。

锂离子电池制造建设项目应按照名录“77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电池制造38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一)集成电路制造项目的环评类别判定-78、80

集成电路制造项目,按照行业确定项目类别,根据名录“78计算机制造391”或“80电子器件制造397”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含电镀工艺环评类别的判定-78、79、80、81、82

含电镀工艺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的项目,环评类别根据名录“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相关规定确定。


(十三)涉及波峰焊、回流焊等的焊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78、79、80、81、82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波峰焊、回流焊等涉及助焊剂的焊接工艺,属于名录“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中“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规定。


(十四)废塑料熔融造粒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5

废塑料熔融造粒项目,根据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五)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加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5

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回收再生加工项目,按照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确定环评分类。


(十六)废塑料等打包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5

废塑料瓶等破碎打包项目,不涉及水洗工艺的,根据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十七)一次性医用输液袋(瓶)回收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5

根据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袋)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同时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符合上述规定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一次性医用输液袋(瓶)的分拣、压缩、打包项目,根据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十八)掺烧生活垃圾、污泥发电的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7

燃煤电厂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的改造项目,根据名录“87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4411和4412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九)涉及生物质锅炉的部分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9、91

生物质锅炉发电类项目,根据名录“89生物质能发电4417”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发电、污泥发电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垃圾填埋气发电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物质锅炉供热类项目,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非成型燃料的,根据名录“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十)生活垃圾焚烧改造为掺烧污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9、103

建设内容涉及主体工程的生活垃圾焚烧改造为掺烧污泥的项目,如不涉及发电,按照名录“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涉及发电,按照名录“89生物质能发电4417”中“生活垃圾发电(掺烧生活垃圾发电的除外);污泥发电(掺烧污泥发电的除外)”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十一)粮食烘干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1

粮食烘干项目,涉及建设粮食烘干塔的,根据名录“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建设内容中涉及农副食品加工等的,按照名录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执行。


(二十二)医疗废水处理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3.1中指出“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医疗废水处理项目,按照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城乡污水处理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二十三)多个小规模污水处理厂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单个处理能力不足500吨/天的多个小规模城乡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议合并处理能力,按照一个打捆项目,根据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城乡污水处理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二十四)居民区污水处理站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因周边未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居民小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本小区内产生的生活污水的项目,按照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城乡污水处理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二十五)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企业自有污水处理站工艺改造项目,处理后出水全部回用不外排,根据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其他(不含提标改造项目;不含化粪池及化粪池处理后中水处理回用;不含仅建设沉淀池处理的)”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企业自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增加的提标改造项目,根据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新建、扩建其他工业废水处理的”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二十六)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等衣物集中洗涤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名录中对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项目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如该类项目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业废水处理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二十七)卤水净化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6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4690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中微咸水及其他类似水的收集、处理和再利用项目,如卤水净化项目,根据名录“96海水淡化处理463;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469”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十八)实验室类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8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质量检测、环境监测和食品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不纳入环评管理。如该类服务要依托建设实验室,根据名录“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相关规定,涉及“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不纳入环评管理。

“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中不包含中试项目。


(二十九)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0

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根据名录“100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相关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十)不涉及水泥产能增加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1、106

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改造项目,不涉及水泥产能增加的,根据名录“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改造项目,不涉及水泥产能增加的,根据名录“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十一)建筑垃圾填埋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3

建筑垃圾填埋项目,根据名录“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十二)生活垃圾分拣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5

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综合性转运站包含垃圾分类、分选、暂存等设施。生活垃圾分拣项目,按照名录“105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转运站”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三十三)生活垃圾填埋场和转运站渗滤液集中处理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6

渗滤液处理设施属于垃圾填埋场的主要设施,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垃圾转运站渗滤液集中处理项目,根据名录“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十四)垃圾填埋场的封场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6

垃圾填埋场项目环评一般包含服务期满后封场的相关内容,根据名录“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单独的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三十五)生活垃圾处置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6

名录“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中“其他处置方式”类的改造项目,不涉及新增处置能力的,不纳入环评管理。


(三十六)康复医疗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8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8499其他未列明卫生服务”中以治疗为主的智障、精神疾病、吸毒、酗酒等人员的康复服务的建设项目,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三十七)寺庙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13

新建寺庙项目,根据名录“113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不含村庄文化体育场所)”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三十八)水库配套建设泵站引水至水厂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26

水库配套建设泵站引水至水厂属于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应根据名录“五十一、水利”的“126引水工程”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三十九)雨水泵站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27

雨水泵站项目,根据名录“127防洪除涝工程”的排涝泵站相关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十)河道清淤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27、128

单一河道清淤项目,按照名录“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项目建设内容中包含新建大中型防洪除涝工程内容的,按照名录“127防洪除涝工程”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四十一)河道水体修复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28

河道水体修复项目,属于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名录“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四十二)城市(镇)供热管线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46

城市(镇)供热管线建设项目,按照名录“146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相关规定,确定环评分类。


(四十三)天然气管线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46、147

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按照名录“147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道)”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天然气城市(镇)管网建设项目,按照名录“146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