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制定有何背景?
为深入落实上述改革举措,进一步探索环评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的源头指导作用,推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切实发挥制度合力,进一步优化项目环评管理,更好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等重要部署,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通知》。
二、哪些园区可以纳入本次试点?
纳入试点的园区还应符合下列六项条件:一是管理主体明确、地理边界清晰;二是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三是已按照粤办函〔2020〕44号文开展上一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四是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五是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 5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六是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通知》附件明确了上述条件具体材料要求,也鼓励各地市参照探索推进其他依法合规设立的园区开展有关试点工作。
一是不纳入环评管理,符合粤办函〔2020〕44号文第(五)项有关情形的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免于环评备案管理。
二是审批告知承诺制,符合粤办函〔2020〕44号文第(六)项有关情形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评,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予以批复。
三是简化编制内容,对编制依据、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依托基础设施可行性等内容可无需另行编写,或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相关内容,公众参与要求可适当简化。
四是“打捆”审批,部分制造业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项目,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五是优化总量管理,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
六是环评与排污许可融合,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建设过程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开展试点的流程?
通过本次试点,一些项目将大大简化环评手续、享受改革红利,但简化环评不等于简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仍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同样要加强试点园区及所在区域环境管理。
对试点成效,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组织进行跟踪评估,总结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以推广,推动更多园区和项目享受改革政策,对发现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园区及时要求退出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