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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慧研习社

【环保说法】生态部第十六批危废环境违法犯罪案例③

发布时间: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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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赵某金等人非法排放高浓度废液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7日,苏州市吴中区城南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城南污水厂”)疑似受到异常来水冲击,出水氨氮指标存在超标风险。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接报后排查,检测发现,发光菌毒性抑制时间段、水质指纹检测异常时间段、城南污水厂受冲击时间段相吻合。

通过对水样的水质指纹进一步溯源研究,发现异常来水流经6号泵站,其上游4号泵站水质指纹与异常来水相似度93%,认定异常来水为与城南污水厂相距18公里(污水管道长度)的4号泵站。接入4号泵站的企业多达474家,市执法局协调苏州市税务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共享数据资料、分析研判,发现13家企业存在嫌疑,经查13家企业水质指纹与4号泵站异常水质指纹不相关,均排除嫌疑。与此同时,调取4号泵站前几日监控视频,在4号泵站附近发现槽罐车停靠迹象。市执法局第一时间将该重要线索移送给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会同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以下简称“吴中公安分局”),对4号泵站周边区域及车辆进行系统性排查。

经查,赵某金为首的犯罪团伙雇佣连云港、常州、上海等地物流公司槽罐车(22车次),将南通利田化工和武鑫化工的生产原水、车间母液等约660吨高浓度废液(经司法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偷排入4号泵站外靠近出水口的窨井,废水经污水管网流入城南污水厂,造成污水厂受到冲击。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赵某金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11月3日,市执法局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指定吴中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已对中间人赵某金,污水处理厂副总杨某,利田化工张某华、马某国,武鑫化工刘某,运输公司负责人丁某利以及驾驶员王某、唐某峰等1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吴中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13日和4月14日,分两批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资料移交吴中区检察院。8月10日,吴中区检察院向吴中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7名被告人及两家被告单位提起公诉。9月7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该案。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将于近日宣判。

【启示意义】

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执法新技术的学习应用,邀请专家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开展荧光溯源新技术的专题培训。面对废水冲击污水处理厂的突发情况,第一时间使用水质指纹检测比对的新技术新手段,为判断办案方向、固定客观证据、查清犯罪过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引和支撑。

生态环境部门同消防支援支队、税务部门、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等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为快速发现嫌疑企业、精准突击执法、排除其他无关企业提供重要支撑,实现了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的目的。


二、湖北省襄阳市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以下简称“枣阳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后,及时与检察、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专案组围绕倾倒化工废水的气味、色度、强酸性等特征要素,运用水环境DNA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将现场水质参数与环境DNA库的数据同源性进行分析比对,溯源比对结果显示现场倾倒的化工废水与枣阳市思特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公司”)生产废水三维荧光特征同源性相似度为93.34%,精准“追踪”到污染源头。

经查,自2021年10月,思特公司将车间租赁给贺某军用于生产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和反应罐清洗废液(危险废物类别为HW04农药废物,废物代码263-009-04)等农药废物暂存在厂区内废水收集池。因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陈某兵(思特公司法人代表)每吨收取贺某军350元处置费用,安排公司主管何某峰、司机王某亮于2022年3月5日和3月10日将40吨未经处理的农药废物分四次抽入槽罐车,并运输至该市熊集镇境内倾倒(共3处倾倒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2022年3月26日,枣阳分局委托湖北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思特公司废水收集池及废物倾倒现场的废液取样检测,废水收集池内化工废液pH值为0.1,3处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分别为0.9、0.9和1.8。

案发后,专案组立即启动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工作,在倾倒现场周边修建挡水渠。同时,枣阳市政府首次以先行垫付的方式,批准应急处置费用50万元,将倾倒现场的化工废水和被污染土壤全部安全转移,规范处置,保障下游30余户村民饮用水和370余亩的粮食安全。经鉴定评估,思特公司及陈某兵、贺某军、何某峰、王某亮应赔付生态环境应急处置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目前,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已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思特公司及陈某兵、何某峰、王某亮、贺某军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5月31日,枣阳分局将案件移送枣阳市公安局,6月8日,枣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枣阳市公安局于8月28日将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资料移交枣阳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8月24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陈某兵等人及思特公司提起公诉;10月17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一次公开审理了该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充分发挥部门互补优势,运用公安机关的视频监控平台,调取“雪亮工程”视频及道路监控,跟踪和完整地还原涉案车辆行驶轨迹,锁定关键证据。生态环境部门采用环保DNA同源性分析系统,利用水质三维荧光检测技术,将现场水质参数与环境DNA库的数据同源性进行分析比对,高效识别,快速生成溯源比对结果,精准“追踪”和锁定污染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