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甲方与具有一般固废收运资质乙方签订固废协议,乙方与具有一般固废处置资质的丙方签订协议,我司未与丙方签订协议。我司拟将一般固废交由乙方转运至丙方处理,若一般固废转移联单中接收单位中写的是丙方,是否存在环保风险,谢谢!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建议你司直接与具备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受托方进行合作,依法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