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需要开展相关申报的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单位、或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或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二、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三、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