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以成立经营环保设备的企业为掩护,对外宣称“专业降低氧含量、颗粒物,保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为山东、安徽、浙江、江西4省12家砖瓦窑新型建材企业(其中7家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干扰装置,稀释污染物浓度,干扰实时检测数据,致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帮助企业在减少使用环保除尘材料的情况下,达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合格的效果,非法获利共计30余万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在对滕州市姜屯镇3家企业开展环保检查时,发现存在安装氮气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依法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滕州市公安局通过深挖扩线,发现多条为企业安装氮气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犯罪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同步抽调业务骨干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排查嫌疑企业。经排查,滕州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0日对索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在山东、江西、浙江、安徽4省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查获建材企业12家。
2022年7月29日,滕州市公安局将安装干扰装置的索某某等4人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达到后果特别严重的程度,遂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鉴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入罪涉及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竞合问题,办案周期较长,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滕州市公安局对其余21名涉案企业人员及1名第三方运维人员作分案处理。
2022年9月30日,滕州市公安局以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准确评估自动监测数据的失真程度,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多重验证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分析,确定涉案企业安装干扰装置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数值降低约30%至50%。根据法律规定,索某某等4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但鉴于4名被告人获利共计30余万元,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且属后果特别严重。同年11月22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22日,滕州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索某某等4名被告人五年十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此案发生后,2022年7月,滕州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排污企业安装“全流程校准”装置,先后对100家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进一步提升甄别企业是否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能力。2023年3月,三部门召开联席会,就继续加强协调执法办案达成共识,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引入公安机关环境案件预警模型,建立预警工作机制,先后对5家预警企业进行检查。为强化企业法治教育,三部门还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组织庭审观摩等形式,积极开展了环境污染防治宣传活动。
【典型意义】
1. 跨省高效协同,实现全环节打击。干扰环境自动监测设施类犯罪隐蔽性强、专业化程度高、查处难度大。三部门强化协作,从一个小线索深挖扩线,摧毁了辐射全国多地的犯罪网络。在行刑衔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企业不同特点制作取证提纲,突出取证重点,理顺取证顺序。及时确定涉案企业干扰装置安装位置,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该案通过多省跨部门分工协作,围绕已取得证据开展分析论证,查缺补漏,完善证据体系,为此类案件提供可借鉴协作模式。
2. 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罚当其罪。该案设备安装人员对企业进行脱硫塔维护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积极主动推销干扰装置,主观恶性较大,在犯罪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全国多家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干扰装置,非法排污累计数量大;形成了职业化、网络化的犯罪模式,社会危害范围广。检察机关抓住设备安装人员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这一案件关键要素,在确定污染行为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准确适用法律,以处罚较重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实现对源头犯罪的从严惩处。
3. 治罪与治理同步进行,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针对查办该案暴露的问题,三部门结合职能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对企业、第三方监测机构和在线监测系统的规范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测,增强预警预判能力,从源头上防范此类犯罪。加强法治教育,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强化企业及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筑牢企业合法经营的思想防线,确保执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钛某化工2020、2021年均为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2020年1月,该公司安装煅烧尾气在线监测仪并调试运行,同年12月通过验收。
2021年5月8日至6月22日,被告人钱某广为掩饰、隐瞒钛某化工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烟尘等大气污染物,安排被告人刘某、王某斌多次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系数。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远程监控平台发现,钛某化工二氧化硫数据在工况发生变化时也长期处于稳定状态。2021年6月22日晚,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煅烧旋转窑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数据分析仪器)19时54分的二氧化硫浓度显示读数为3292.9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规定的限值(850 mg/m3)3.87倍,该设备同时段工控机(数据显示和设备传输仪器)二氧化硫浓度显示读数为197.57mg/m3,数据误差16.67倍。钛某化工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监控上传数据大幅低于实际排放数据。经鉴定,钛某化工通过篡改工况参数的方式超标排放二氧化硫1082.75小时,超排污许可排放量130.05吨;超标排放烟尘8小时,超排污许可排放量2.53千克。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行政调查时收集相关证据,初步调查后认为涉嫌犯罪,于2021年6月25日将案件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经指定管辖,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6月28日立案。
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调度员刘某、安全环保管理员王某斌在安全环保部部长钱某广的授意下多次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参数,逃避监管、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的犯罪事实。2021年7月26日,经公安机关提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对钱某广、刘某和王某斌3人批准逮捕,并提出完善客观证据的继续侦查意见。9月2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涉嫌单位犯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钱某广任单位安全环保部部长职责、具体履职情况等证据材料。2021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单位钛某化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广在担任钛某化工安全环保部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指使犯罪嫌疑人刘某、王某斌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超标排放二氧化硫130余吨、烟尘2.53千克,其行为不仅严重污染环境,且破坏了尾气在线监测系统的正常监测功能,后果严重,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发后钛某化工积极进行整改,投入600余万元升级排污处理设备,更新了监测设备,整改后运行效果良好。
2021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以被告单位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钱某广、刘某、王某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2021年12月24日,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钛某化工罚金二十万元,分别判处钱某广等三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经检察机关建议,税务主管部门依法督促钛某化工缴纳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近103万元。
【典型意义】
1. 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增强环境保护合力。该案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上下联动,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同步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参加工作联席会对案情进行分析,建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全面提供现场行政调查记录,及时提取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数据,调取钛某化工监控室录像资料等意见;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计算机数据进行分析、核实排污危害后果、及时固定涉案人员言词证据等意见引导侦查活动开展,促使行政执法调查工作与刑事立案侦查工作无缝衔接,保证了后续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准确追究重点排污单位和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办理此类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要依法合理把握追诉范围。实践中,重点排污单位可能将部分环境保护事项决策权授予单位内的相关部门主管人员,这类人员虽不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但其为使单位逃避监管,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决定,其实质是代表了单位意志,应结合单位规章制度、关联事项的决策权属与审批流程、利益归属等依法认定单位犯罪。该案中,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行刑衔接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各行为人在篡改行为中的地位、作用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有效实现了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