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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慧研习社

【环保说法】生态部第十二批自动监控领域环境执法案例①

发布时间:2025-05-19

一、篡改自动监控数据逃避监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中下旬,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现场端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宁波维欣家纺有限公司在废水处理站终沉池设有一根异常管道,存在环境违法嫌疑。执法人员随即召开案情专题分析会,对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对现场检查流程进行周密部署。2021年12月23日下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并启动公检法司环五部门联动机制,邀请其他部门联合办案。

通过无人机侦查确认,该公司在废水站终沉池安装的异常管道连接至厂区边的河道,现场检查时该管道正在抽取河道水排入终沉池,稀释排向水质自动采样器的废水,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废水处理中间环节储水罐底部私设暗管,大量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直接偷排到市政管网污水井,经监测偷排废水浓度化学需氧量高达5100mg/L(超标近25倍),偷排废水量约180吨/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10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0月20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对3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0.5至2万元不等。

同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2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利用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处罚款55万元整。


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4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临泉县胡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站房一侧墙壁设有约60cm宽的夹层,夹层内一根透明塑料管一端连通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另一端经屋顶连接至站房隔壁房间内有“氮气”标识的钢制气瓶。执法人员现场打开气瓶阀门,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显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氧含量自动监测数据突降。

经查,该公司多名责任人为防止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影响经营,自2019年起委托某环保材料公司铺设秘密输气管线,将氮气充入样品气体中稀释污染物浓度,以达到自动监测数据“合格”的目的,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启示意义】

2020年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4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创建了公检法司环五部门联动机制(生态环境司法衔接大平台)。本案现场勘察结束后,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依据该机制对企业涉案人员进行审讯,讲明利害,还原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组织分工、作案经过、持续时间等违法事实,大幅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有效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环境违法犯罪。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7日,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11日,临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对6名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2022年9月19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对4名责任人已作出一审判决。2名责任人另案处理,已移送临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突击检查核实情况,发现并依法查处一起自动监控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