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多种非现场方式查处
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现场检查发现,该处理厂废水排放口pH自动分析仪被人为拔出放在边上装满清水的塑料瓢内,废水处理设施末端沉淀池内有一根自来水管对废水进行稀释,加药桶未在加药。经环境监测人员现场监测,沉淀池、排放口处pH值均超标,而塑料瓢内清水的pH值为达标,该行为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同时发现,废气处理设施第一级喷淋塔配套的水箱已干,未在喷淋,第二级喷淋塔正常运行,该行为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查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并指导帮扶企业达标排放
该处理厂将pH分析仪插入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部分废气喷淋塔未进行喷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处理厂处32.4万元罚款,对电箱实施了查封,并将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综合利用“在线监控+大数据分析研判+无人机热成像”等多种科技手段,通过在线监控、大数据分析研判事前有效确定目标;利用无人机时效性强、机动性高、巡查范围广、灵敏度高、不受地形和空间等制约的优点,现场快速发现问题,大大地提升问题发现能力,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2022年2月10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显示云南省玉溪市太标钢铁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2月2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1#和2#高炉煤气锅炉共用废气排放口2022年1月2日13时至2月5日11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24小时,最大值为67.5mg/m³,最小值为50.1mg/m³,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二氧化硫50mg/m³的限值标准。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于2022年5月20日前对所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及时整改,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整治期间,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多次到该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帮扶,协助排查超标原因,会同企业分析原材料的配比、燃烧温度控制等技术层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就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查找出超标原因,并对出现故障、存在隐患问题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维修和更换,调整了部分环节的工况,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责令该企业限制生产,并处30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深入推进“执法+服务”的执法理念,坚持执法与帮扶相结合,以监管对象所需所急为出发点,在查处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主动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助力企业发展提质增效;在警示企业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正确引导其自觉守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