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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慧研习社

【环保说法】生态部第九批自动监控领域执法案例②

发布时间:2025-05-19

篡改污水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企业污染源智能监管平台自动监测数据分析,结合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发现永嘉县尊宝铁丝有限公司于10月27日、11月8日上传平台的COD自动监测数据连续二十多小时出现恒值的情况,查看视频监控发现同时段该公司排放口废水颜色由浑浊到清澈,有规律地进行交替变化,自动监控站房内也有工作人员对COD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过手动操作。根据异常线索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担心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遂擅自手动停止COD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并通过在污水池里暗埋的自来水管,释放自来水稀释废水后进行排放,直接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11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相互配合、深入排查,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等6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2022年2月,永嘉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目前,犯罪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启示意义】

该案成功侦破,采取了三步并进的方法。一是线上线下同步跟进。先通过线上平台非现场检查掌握违法犯罪线索,再采取线下现场突击行动查实违法犯罪证据;二是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同步跟进。该案侦破过程中,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立案侦查,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快速高效锁定违法犯罪嫌疑人与相关违法犯罪证据;三是案件后续同步跟进。公安部门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对涉案人员深入排查,防止缩小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范围。


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9日,在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环境监管专项行动中,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发现恒赫鼎富(苏州)电子有限公司接管排放水部分水质指标监测值长时间无变化,与其生产工况、排污情况不符,疑似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系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属于太湖流域总磷控制区,总磷是重要的水污染物考核指标。该公司EHS部门负责人沈某、EHS工程师张某伙同污水处理站运维人员仲某,多次用准备好的达标水样替代实际排放水样,导致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经采样分析,该公司实际排水总磷浓度值、pH值均高于提前配制水样浓度,且pH值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11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目前,该案3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将于近期提起公诉。

【启示意义】

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综合现场检查和视频监控等,固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证据,及时启动行刑衔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与当地检察院、法院及时沟通,对“两高司法解释”中污染环境罪的适用情形作了有益探索,将太湖流域总磷控制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总磷污染物的行为列入适用范围,对打击特定区域特定排污者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