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竣工验收工作的各方
应分别承担哪些责任?
当然,建设单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后,可依照双方签订的民事合同向第三方机构追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如何判定验收弄虚作假是不是持续行为?
首先,需明确完成验收的时间节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从此条规定来看,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视为验收完成,即完成验收的时间节点是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其次,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否属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是从发生之日起计算,即违法行为的成立之日。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在本质上是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只是时间上有间隔;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本质上是一个违法行为,只是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
就验收弄虚作假行为而言,当事人基于弄虚作假的故意,仅实施了一次弄虚作假的行为,未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不存在连续状态。同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就视为验收完成,弄虚作假的行为即终了,也不存在继续的状态。
总之,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非持续行为,执法机关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追溯期限的规定,切不可超期仍强行立案处罚。
三、需要厘清的几个重点问题
二是对办理环评审批意见后,项目转让给第三方建设的,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的,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三是准确判断重大变动。就时间节点而言,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规定,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则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围。即重大变动应是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完成竣工验收前的阶段发生的。如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项目,后续再发生调整,应依据名录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项目,如属于则需履行环评手续。
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内容的判断,可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和火电、制浆造纸等30个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来判定。
四是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但未完成验收,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调整,按照新名录不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的,是否需要继续组织验收?
如房地产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规定,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编制报告表。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编制报告表,对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名录不再要求。
如果一个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但是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房地产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实施前已取得环评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之规定,需继续组织竣工验收。对此,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8月20日在官方网站的留言答复中也给予了肯定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