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现场便携式仪器检测及环评、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的丝印、烘烤和洗网等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环境管理混乱,部分车间丝印、烘烤和洗网工序作业区域门窗未密闭,作业区域与外环境直接相通,且上述生产工序亦未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无组织形式排放,车间周边异味明显。
二、查处情况
三、以案说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四、案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