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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环境部复函、部长信箱和各省厅关于污泥的回复整理

发布时间:2021-10-23

关于污泥的回复汇总


一.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


1.关于市政单独焚烧飞灰可否卫生填埋的回复

2019-06-11

来信: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1适用范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8.6...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GB16889的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在满足GB16889的要求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以上理解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8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1)除符合第6.3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及”6.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是否矛盾。

回复: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HW18(焚烧处置残渣)包括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热解等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底渣除外),危险废物等离子体、高温熔融等处置过程产生的非玻璃态物质和飞灰和固体废物焚烧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来信提到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产生的飞灰”不属于HW18(焚烧处置残渣)。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的规定,需要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产生的飞灰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xx”(xx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关于明确VOCs等环境工程环评类别建议的回复

2017-09-07

来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中“三十四、环境治理业”明确了“脱硫、脱硝、除尘等工程,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环评类别,但是对于仅增加或改变环境保护措施,且与现有工程相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的建设项目,该名录没有明确其环评类别。另外,依据环办[2015]52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综上,建议明确VOCs及其他污染物环境治理工程的环评类别(其他工程内容不变)?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使得不利环境影响减弱的情形,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回复:

你于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关于明确VOCS等环境工程环评类别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VOCS及其他污染物环境治理工程的环评类别”问题,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工艺复杂程度、环境风险大小等确定。

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使得不利环境影响减弱,是否属于重大变动”问题。《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并给出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在操作过程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相关要求,界定项目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污泥」环境部复函、部长信箱和各省厅关于污泥的回复整理

二.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常见问题


问:是否所有清淤底泥均禁止在农用地使用,可否通过检测确定是否可能对农田土壤造成污染,对没有污染的可在农田使用?如果可在农用地使用,是否有标准要求及布点、检测的技术规范?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规定,在农用地施用清淤底泥,不得对土壤造成污染。(2)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清淤底泥相关污染控制地方标准。(3)施用清淤底泥时,原则上清淤底泥产物中污染物的含量应不高于施用地土壤中相应的含量。清淤底泥施用前、后要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当停止施用并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问:企业处理内部产生废污泥(危险废物)项目环评类别

答:企业对内部产生的废污泥(危险废物)进行干化减量化处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修正)“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97工业废水处理”的“其他”类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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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部复函(复制链接至浏览器可查看)


环办函[2014]1549号关于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物化处理污泥属性判定的复函

http://www.zhaepe.com/uploads/file/20210219/20210219100329_2238.pdf

环函[2005]259号关于污泥排入城市下水道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http://gdee.gd.gov.cn/lifa/content/post_2334875.html

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1810/t20181019_663069.html

环函[2004]98号关于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污泥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http://www.mee.gov.cn/gkml/zj/jh/200910/t20091022_173428.htm

环函[2003]8号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http://www.mee.gov.cn/gkml/zj/jh/200910/t20091022_173319.htm

固体函[2019]48号关于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污泥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1910/t20191031_740127.html

环函[2010]129号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http://www.mee.gov.cn/gkml/hbb/bh/201004/t20100423_1886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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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宁夏生态环境厅


问:厅长您好:我公司产生的废弃物含氟废水处理污泥,在环评报告中定义为危险废物,但在2016年国家修订危险废弃物名录时将含氟废水处理污泥删除了,因我公司产生量少,准备进行转移时发现现在宁夏境内唯一可以处置含氟废水处理污泥的行政许可已经被取消,准备跨省转移(陕西省)咨询发现他们不接收,故无法办理跨省转移。请环保厅确认是否依照国家新的危险废物名录取消其属于危险废物的界定依照一般废物处置。或者介绍可以处置此类废物的单位以便我公司处置。

答:你好,请咨询固体危险废物化学品管理局,具体电话0951-5160715。

提问时间:2017-02-27

答复时间: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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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海生态环境厅


问:青海省企业可以使用污泥水煤浆锅炉吗?

答:您好: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要求,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针对您所提到的企业是否能使用污泥水煤浆锅炉应以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中的要求为准。

提问时间:2015-08-29

答复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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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江苏生态环境厅


1.问:纺织行业使用的喷水织机在生产中产生大量的生产废水,由于纺丝都带有一定量的油剂,因此生产废水中也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油,根据环保部2016年危废目录“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油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所示,那么废水处理中物化处理是否直接定为危废?还有有的处理过程中物化过程的污泥和生化过程的污泥未分开,一同进入污泥池,此种污泥性质如何界定?请领导能否给个意见

答:您好!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项目环评中进行属性判定。对于新建项目,若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不得提出鉴别要求;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未列入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明确检测指标和采样数量、频次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及报告中。对已通过环评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发现危险废物属性、产生量、种类等错评等情形,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请根据以上程序对物化污泥及物化生化混合污泥开展属性判断工作。

提问时间:2019-11-04

答复时间:2019-11-06


2.问:之前咨询“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内某半导体厂,处理含氟废水过程中产生含氟化钙污泥(一般工业固废),运到河南某建材厂作为制转原料进行再利用。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请问:一般固废氟化钙污泥,从江苏转移到河南,用于制转原料,是否需要向省厅申请,经省厅同意后才可以转移到河南?(固废法二十三条说的是跨省“贮存、处置”要向省厅提出申请。但用作制砖原料应该属于利用,应该不属于二十三条的“贮存、处置”。不知这样理解对否?)。”回复“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且不跨省进行贮存、处置的,依法不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现在再次咨询:一般固废氟化钙污泥,从江苏转移到河南,用于制转原料再利用,是否需要向省厅申请相关手续,经省厅同意后才可以转移到河南。请给出明确回复,谢谢。

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且不跨省进行贮存、处置的,依法不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如你公司转移利用的物质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且不跨省进行贮存、处置的,依法不需要向省生态环境厅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

提问时间:2019-08-20

答复时间:2019-08-23


3.问: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内某半导体厂,处理含氟废水过程中产生含氟化钙污泥(一般工业固废),运到河南某建材厂作为制转原料进行再利用。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请问:一般固废氟化钙污泥,从江苏转移到河南,用于制转原料,是否需要向省厅申请,经省厅同意后才可以转移到河南?(固废法二十三条说的是跨省“贮存、处置”要向省厅提出申请。但用作制砖原料应该属于利用,应该不属于二十三条的“贮存、处置”。不知这样理解对否?)。

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且不跨省进行贮存、处置的,依法不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

提问时间:2019-08-01

答复时间:2019-08-19


4.问:自来水厂压滤产生的污泥泥饼处置管理是参照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吗?

答:你好,针对你提出的有关自来水厂压滤污泥处置管理事项,我厅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你单位压滤产生的污泥属性应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并按要求进行利用处置,建议你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审批单位。

提问时间:2019-03-27

答复时间:2019-05-05


5.问:领导您好,目前根据2016年6月发布的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明确说明“HW12染料、涂料废物900-252-12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水性漆喷漆、上漆产生的废物不包含其中。那么除水性漆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按照危废处置外,水性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桶、废气处理设备水喷淋后产生的漆渣污泥是否按照危废来处置,若按照危废来处置请明示按照哪一条执行?

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XX”(XX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提问时间:2018-12-03

答复时间:2018-12-24


6.问:铝加工企业采用硅藻土过滤轧制油,使达到油液生产要求。过滤后的硅藻土含有轧制油,先采用设备通过蒸馏手段将残留的轧制油从硅藻土中分离出来,处理后的硅藻土含油量低于3‰,符合<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的国家标准,是否可以认为处理后的硅藻土为固体废弃物。处理后的轧制油继续用于生产?

答:请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要求,根据项目进行阶段判断,“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固废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不得提出鉴别要求。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未列入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明确监测指标和采样数量、频次等。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提问时间:2018-11-29

答复时间:2018-12-24


7.问:我省光伏行业总体占比领先与其它各省,其污染物包含废气、废水、废渣,其中废水主要含有氟化物,各光伏企业现有治理工艺均采用氯化钙或生石灰进行处理,产生的氟化钙污泥进行定性往往成为各光伏企业环评的一大门槛。各企业付出较大投入后,请第三方进行定性鉴定,一般经处理后,均不属于危险废物。现行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及鉴定体系下,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的周期普遍较长。原因主要为进行鉴定时所需样品数量多、采样及检测时间长,一般周期在三个月左右。鉴别周期过长造成企业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出现滞后,而且企业在存放处理等问题上会受制于地方主管部门的,在鉴别的过程中会出现鉴别对象的不合理处置,对环境可能造成危害。同时鉴别结论的认定缺乏灵活性,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技术、市场、政策等多种原因发生一些工艺或原辅料等方面的变更。直接要求企业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企业负担重且不科学。同时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开展过程中涉及到多个部门,各部门之前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致使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及危险废物鉴定分属不同的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如何解决上述矛盾,如何对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的介入时间进行明确的定论,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请环保厅能否对光伏行业含氟污泥的鉴定进行详细的规划,减少企业负担,谢谢!

答:您好!您关于《光伏行业污水处理工艺含氟污泥的定性》的咨询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近年来国家出台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固体废物属性判定及危险特性鉴别的相关技术要求,包括样品数量、样品采集方式、检测分析指标等。二、2017年10月1日原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开始施行。考虑到企业实际需求与环境管理现实情况,2018年我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将危险废物鉴别结论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有效衔接起来,明确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介入时间及与环评、验收如何衔接。该通知要求“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未列入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明确检测指标和采样数量、频次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及报告中。建设单位须对鉴别结论承担主体责任,委托鉴别的,被委托机构对鉴别结论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规定“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我厅没有权限对鉴定工作拟定相关规划。2017年原环保部公开征求了对《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建议,征求意见稿中将氟化钙污泥列入《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目前《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尚未正式发布,氟化钙污泥的危险特性及后续处置应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执行。感谢您对江苏环保的关心与支持!

提问时间:2018-04-02

答复时间: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