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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案例8】陕西省张某等人利用废铅蓄电池非法炼铅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1-10-18

陕西省渭南市张某等人利用废铅蓄电池非法炼铅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1.司法衔接及时,部门高效联动。


2.重视群众举报,扩展案件线索渠道。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1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以下简称蒲城分局)接到群众微信投诉平台举报称,渭南市蒲城县某硫酸厂内有人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涉事硫酸厂东北角一废弃厂房内的一座非法炼铅炉正在生产,相关人员已全部逃逸。


蒲城分局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公安、检察机关当日即介入开展排查,封锁案发现场。同时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各司其责,由检察院负责案件的取证指导,公安刑警大队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公安环食药大队负责控制现场并动用技侦手段锁定嫌疑人,由蒲城分局负责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资料取证、监测、案发现场的危险废物及相关物品的查扣等。


经查,2019年5月底至6月11日期间,张某等先后八次前往宁夏、四川、山东等地购买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HW49)共247.44吨,且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在涉事硫酸厂利用废蓄电池非法炼铅,并利用渗坑排放酸液。经检测,土渗坑内的酸液壤pH值为0.65,铅含量最高为40.6 mg/L,周边土壤也受到污染。

【查处情况】


2020年10月21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李某金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不等,其中金某某、杨某某、郭某、李某生和马某等5人宣告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李某金2人不服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1.司法衔接及时,部门高效联动


司法衔接及时,各部门高效联动,动用高科技手段锁定嫌疑人。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全程指导,指明方向,公安机关动用技侦手段锁定嫌疑人,赴涉案省调查取证,将案件涉案人员一网打尽,为以后办理同类案件积累宝贵经验。


2.重视群众举报,扩展案件线索渠道


对违法地点较为偏僻的案件,线索来源和后期顺利查办离不开附近群众的全力配合,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现场调查并保护、固定证据,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环境幸福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