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法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三、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竣工环保验收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
2.关键内容缺失。验收报告缺失以下关键内容,包括: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变动但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环保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进行分析的;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总量控制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区域污染物削减、落后产能淘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施工期监测以及栖息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情况进行记录的。
3.验收结论错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国家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的;其他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不得通过验收的9种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4.其他弄虚作假情形。伪造或篡改验收报告所附主要证明或支持材料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伪造或篡改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