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经查,根据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要求,需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年报、季报。但该企业自2020年7月领取排污许可证以来,在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未在排污许可证系统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年报、季报,其中已提交的2021年及2022年的年报内容均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提交季报)。
除排污许可证系统外,属地分局也未收到过该公司执行报告。
处理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报告,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可追溯期两年内共计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10次,每次处以罚款0.75万元,合计处罚7.5万元。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执行报告作为持证企业按证经营、按证排污的重要依据,需按时按内容提交执行报告,对推动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指导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