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仔细识别危险废物的风险源
企业要始终绷紧危险废物风险管理这根弦,最好是配备专门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专业管理人员,督促企业在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等风险源的日常管理。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包含2828种化学品,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的“硝化废料”就是废弃的化学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第四条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但是,《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因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删除了2016年版中的第四条,但是这并非简单删除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到《名录》具体的附表中,逐一列明哪些危险化学品是需要纳入到危险废物名录中予以严格监管的,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更加科学和严谨,同时更加便于企业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
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根据新《固废法》第112条的规定,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就要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同时,新《固废法》第77条还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企业如果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一)项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这里提到的“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此标准2013年做过修改,其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是指再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新《固废法》第81条还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这些要求在原《固废法》第58条就有规定,不是新要求。
因此,产生危废的单位,要将其危废交给有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并且,有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或者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都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要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要按照《刑法》第125条“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张勤岳,就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5万元。
总之,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企业要会算要算大账,会算长远账、整体账和综合账,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捡了芝麻丢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