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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普】车上空采伪造监测数据?

发布时间:2025-05-26

案情简介


7月1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某洁具公司进行检查时,查阅了由佛山市沃特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了该检测公司对洁具公司进行现场采样时间是2023年6月7日。原始记录中三个排放口的检测时间分别为2023年6月7日17:41-18:41、17:32-18:32、17:16-18:16。

但执法人员在调阅洁具公司厂区大门视频监控后发现: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离开洁具公司的时间为2023年6月7日17:32,出现了“采样人员离开现场后仍在监测”的逻辑错误。

经调查,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没有在现场进行采样,而在车上进行空采,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


案件与调查


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于2023年10月30日对该检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该检测公司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向全社会通报,并将案件移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佛山市沃特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在现场进行采样,而在车上进行空采出具监测数据的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中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情形,属于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