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科普
环评相关
项目公示
环保问答
环保管理
清慧研习社

【环保科普】从企业角度梳理66项目排污许可制度要求(上)

发布时间:2025-04-10

一、排污许可证概述


1.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

2.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具体划分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3.排污单位被许可管理的内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

4.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编码管理。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行编码,但系统最终会自动生成一套编码,系统生成编码与填报人输入的编码形成一个编码对照表。

5.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

6.正本信息包括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7.副本信息包括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三)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七)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
(八)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九)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
(十二)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8.排污登记表信息:
(一)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9.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记载的信息依法具有同等效力。希望以后得检查少要求检查原件,拿来拿去的容易增加遗失的概率。

10.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即可以理解为身份证和银行卡的合体。





二、申请


1.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与生产设施启动无关,只考虑实际排污前。

2.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六)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八)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九)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量的,应当一并提交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还应当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的证明材料。
(十)污染物排放口已经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4.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的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5.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包括:
(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
(五)监测数据信息公开要求。

6.排污单位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技术的,审批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能够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监测数据证明其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监测数据应当通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取得;对于国内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应当提供工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





三、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3 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审批单位会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手里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


审查要求: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五、审批


1.审批时限: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审批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批单位会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书面凭证。



六、受理


1.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2.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按规定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相关变更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变更、延续记录。

3.排污许可证记载信息的变更,不影响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4.虽然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由审批部门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但排污单位应了解情况,提前做出应对措施,以适应相应变化。

5.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设施型号、治理设施换新、厂区布局调整等),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进行调整。

6.排污登记单位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