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行业新闻
项目公示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污泥的回复汇总

发布时间:2021-09-13

1.关于市政单独焚烧飞灰可否卫生填埋的回复

来信: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1适用范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8.6...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GB16889的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在满足GB16889的要求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以上理解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8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1)除符合第6.3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及”6.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是否矛盾。

回复: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HW18(焚烧处置残渣)包括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热解等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底渣除外),危险废物等离子体、高温熔融等处置过程产生的非玻璃态物质和飞灰和固体废物焚烧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来信提到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产生的飞灰”不属于HW18(焚烧处置残渣)。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的规定,需要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产生的飞灰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xx”(xx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关于明确VOCs等环境工程环评类别建议的回复

来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中“三十四、环境治理业”明确了“脱硫、脱硝、除尘等工程,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环评类别,但是对于仅增加或改变环境保护措施,且与现有工程相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的建设项目,该名录没有明确其环评类别。另外,依据环办[2015]52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综上,建议明确VOCs及其他污染物环境治理工程的环评类别(其他工程内容不变)?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使得不利环境影响减弱的情形,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回复:

你于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关于明确VOCS等环境工程环评类别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VOCS及其他污染物环境治理工程的环评类别”问题,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工艺复杂程度、环境风险大小等确定。

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使得不利环境影响减弱,是否属于重大变动”问题。《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并给出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在操作过程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相关要求,界定项目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二.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常见问题


问:是否所有清淤底泥均禁止在农用地使用,可否通过检测确定是否可能对农田土壤造成污染,对没有污染的可在农田使用?如果可在农用地使用,是否有标准要求及布点、检测的技术规范?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规定,在农用地施用清淤底泥,不得对土壤造成污染。(2)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清淤底泥相关污染控制地方标准。(3)施用清淤底泥时,原则上清淤底泥产物中污染物的含量应不高于施用地土壤中相应的含量。清淤底泥施用前、后要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当停止施用并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2.问:企业处理内部产生废污泥(危险废物)项目环评类别


答:企业对内部产生的废污泥(危险废物)进行干化减量化处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修正)“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97工业废水处理”的“其他”类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关于污泥的回复汇总


一.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


1.关于市政单独焚烧飞灰可否卫生填埋的回复


来信: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1适用范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8.6...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GB16889的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在满足GB16889的要求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以上理解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8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1)除符合第6.3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及”6.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是否矛盾。

回复: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HW18(焚烧处置残渣)包括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热解等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底渣除外),危险废物等离子体、高温熔融等处置过程产生的非玻璃态物质和飞灰和固体废物焚烧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来信提到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产生的飞灰”不属于HW18(焚烧处置残渣)。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的规定,需要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产生的飞灰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xx”(xx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关于明确VOCs等环境工程环评类别建议的回复

来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中“三十四、环境治理业”明确了“脱硫、脱硝、除尘等工程,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环评类别,但是对于仅增加或改变环境保护措施,且与现有工程相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的建设项目,该名录没有明确其环评类别。另外,依据环办[2015]52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综上,建议明确VOCs及其他污染物环境治理工程的环评类别(其他工程内容不变)?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使得不利环境影响减弱的情形,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回复:

你于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关于明确VOCS等环境工程环评类别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VOCS及其他污染物环境治理工程的环评类别”问题,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工艺复杂程度、环境风险大小等确定。

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使得不利环境影响减弱,是否属于重大变动”问题。《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并给出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在操作过程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相关要求,界定项目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二.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常见问题


问:是否所有清淤底泥均禁止在农用地使用,可否通过检测确定是否可能对农田土壤造成污染,对没有污染的可在农田使用?如果可在农用地使用,是否有标准要求及布点、检测的技术规范?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规定,在农用地施用清淤底泥,不得对土壤造成污染。(2)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清淤底泥相关污染控制地方标准。(3)施用清淤底泥时,原则上清淤底泥产物中污染物的含量应不高于施用地土壤中相应的含量。清淤底泥施用前、后要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当停止施用并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2.问:企业处理内部产生废污泥(危险废物)项目环评类别


答:企业对内部产生的废污泥(危险废物)进行干化减量化处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修正)“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97工业废水处理”的“其他”类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