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科普】东莞加快淘汰UV光解设备
一、通知内容
一、淘汰范围
淘汰范围为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污水处理过程中仅用于恶臭异味治理的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技术不列入淘汰范围。
二、淘汰标准
拆除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设备主体或灯管、插座和配套电源系统等附属元器件,断开有关电路。拆除报废的UV灯管需按危险废物送到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时间要求
分行业逐步完成上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淘汰任务,其中表面涂装行业、家具制造行业争取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行业争取在2024年9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环评审批。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阶段,原则上禁止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治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禁止新增UV光解等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
(二)加强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生态环境分局应通过向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印发通知、倡议书,组织召开宣讲会等形式,督促指导有关企业按时完成淘汰任务。
(三)正确履行行政权力。企业按政策停用、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能保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不得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为由对企业进行处罚。企业按政策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能保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以“发生重大变动”为由要求企业重新报批环评。此外,应做好帮扶工作,指导企业按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相应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加大补助政策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在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积极引导符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条件的大气污染防治改造项目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库,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五)严肃追究事故企业责任。对不按要求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发生火灾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计算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等各类直接经济损失,严肃追究事故企业赔偿责任。
(六)严格廉洁自律。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规插手企业环保设施改造项目。禁止为企业指定污染防治工艺技术,禁止强制要求企业额外增加治污措施提高治污成本,禁止为企业指定从事环保工程和安全工程的公司。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