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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问答】租赁工厂作为学校用地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发布时间:2025-07-23 类型:新闻资讯

您好,有两个关于土壤调查的问题想进行咨询一下,学校、养老、医院等民办经营主体租赁工厂现有的构筑物进行改造作为学校、养老、医院功能进行使用,虽然实际功能已变更为学校、养老、医院等敏感用地但是土地使用证上用途仍为工业用地,那么需要相关主体开展土壤调查后才可投入使用吗?而且钻井设备无法进入现有的构筑物进行钻井采样那么该如何进行布点?望详细解答,谢谢。

您好。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分类,“工业用地”属于“工矿用地”,而“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因此,租赁工厂现有的构筑物进行改造作为学校、养老、医院功能进行使用属于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问题2:请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等规范文件的要求进行点位布设,点位数量和工作单元面积需满足要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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