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中记载的设备是否能够代替环评审批中的吗?
某染整企业环评审批文件没有定型机,国版排污证设备数有4台定型机。该单位的4台定型机正在使用。请问国版排污证核发的设备数能否代替环评审批,这4台定型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情况?
一、关于重大变动界定依据和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环境部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二)管理要求
涉及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内容开工建设前,向现有审批权限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对于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拟重新报批时对照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项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的项目涉及重大变动,分以下三种情形办理排污许可证:
变动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涉及本项目)的,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增变动内容);
变动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涉及本项目)的,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增项目整体内容);
变动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关于一般变动界定依据和管理要求
三、关于验收后变动界定依据和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性质:
地点:
环境保护措施:
10. 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或者运营期主要生态保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调整,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明显增加。